刑法第239條通姦罪、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是否違憲,大法官今天下午4時在憲法法庭將作出釋字791號解釋,律師黃瑋如表示,夫妻的情感關係,靠的是雙方自主平等的友善溝通與積極正向的持續經營,絕對不是以「刑罰」這種近似感情勒索的手段所能維繫。
2002年,大法官針對通、相姦入罪是否違憲作出釋字554號解釋,當時認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的基礎,受憲法保障,因此刑法239條通姦罪合憲。本次爭點為兩部分,第一是規定刑法239條通姦罪是否失效;第二是刑事訴訟法239條告訴不可分原則,但書「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,效力不及於相姦人」,等於是「小三(小王)」分開處理。
如果要提告刑事通姦罪,通常需掌握到另一半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證據才能成罪。但這類證據取得不易,因此在實務上常發生配偶破門而入,強行搜得另一半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證據,但同時也吃上妨害秘密或侵入住宅等官司的事件。
黃瑋如認為,如此看來,利用民事訴訟來處理另一半出軌所生的糾紛,似乎在證據蒐集上還較容易。但其實在實務處理上,還是有許多「眉角」的不同。
首先是被告方訴訟參與程度的問題,在刑事程序當中,配偶一旦去地檢署提告通姦罪,就會由檢察官發傳票通知相關人員到庭說明,若是違反檢察官要求的到庭義務,可能會有拘提、通緝等問題。
但在民事訴訟的程序中,法院並沒有強制要求被告到庭的義務,被告不到庭,也不一定就會敗訴,另外更遑論「徒刑」與「金錢賠償」對於心理壓力的差別。因此,配偶選擇提起刑事或是民事訴訟,對於另一方造成的壓力及感受,有很大的不同。
而在刑事程序中,檢察官有主動調查的義務,但在民事程序中,因為「當事人主義」原則,提告的配偶需要自己在法庭上,把要主張的權益,以及相關的證據,在符合訴訟程序的規則下適時提出,這對於一般沒有接觸過法律,不熟悉訴訟程序的配偶而言,除非藉助專業律師的協助,否則無疑是相當大的困難。
此外,最現實的一點在於「裁判費用」,在刑事訴訟程序中,因為是檢察官為了保護公益而發動的訴訟程序,提告的配偶不需負擔任何費用的,更可以利用提起「刑事附帶民事」訴訟,達到免去負擔民事裁判費用的效果。
但是在單純提告民事訴訟的情形,因為配偶是基於自己的私益而請求法院介入審判,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,法院會依配偶提告請求的金額,依一定的比例收取裁判費用,如果請求的金額較高,相對的就會是一筆不小的費用。
雖然法院都會判決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,但是配偶在起訴時,都還是得先行支付這筆費用,若是提告的配偶是屬於相對經濟弱勢的一方時,更是提高了其進入法院的門檻,更可能因為經濟上的考量,放棄捍衛自己的配偶權。
通姦罪是否應廢除,正反兩說爭論已久,各有所執;不論法律是否因為釋字791的出現有所改變,一旦需面對婚姻事件的議題時,建議民眾都應瞭解相關法律的規定,以及不同訴訟策略可能導致的效果。
夫妻雙方若真心希望能挽救瀕臨破裂的關係,除了刑罰這個攻擊方法,不妨試著透過婚姻諮商讓雙方正視彼此間的問題,整理好後重新開始,抑或透過專業律師協助,妥善且公平的分配夫妻財產以及未成年子女未來生活的照顧,例如權利義務行使負擔、扶養費如何約定及支付、子女探視權等,讓雙方好聚好散,或許才是保障婚姻家庭與子女利益的最好方法。
資料來源:Line Today
資料照片:記者杜建重/攝影